投资虚拟币血本无归?法院判决:不受法律保护!
利箭在行动 2026-04-05 00:31:11 这种投资血本无归? 法院判决: 不受法律保护! ...
利箭在行动 2026-04-05 00:31:11

近年来,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活动频发,部分群众因轻信“高收益”宣传而盲目进行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明确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姚某与陶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陶某向姚某提及比特币投资具有“高收益”。同年9月1日,姚某向陶某转账22800元,委托其购买“矿机”并注册账户,用于挖取MTP虚拟货币。
此后,姚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投资进展,陶某曾回复“投资有风险,以回本为主”。2021年10月,姚某发现无法登录“挖矿”平台,得知该平台将于11月停止运营,投资款面临损失。多次催讨无果后,姚某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返还投资款22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陶某辩称,自己仅协助注册账户,并未承诺收益或保本,账户由姚某自主操作,损失是平台关闭所致,与自己无关。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转账委托陶某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然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因此,姚某与陶某就虚拟货币“挖矿”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调整与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需由姚某自行承担。
基于上述认定,长乐区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自行负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注意!
虚拟货币交易、挖矿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亏损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追回。
切勿轻信“高收益” 虚拟货币投资宣传,所谓保本、稳赚均为陷阱,极易血本无归。
不要委托他人代投、代购虚拟货币或矿机,即便为熟人,相关委托关系无效,无法追责索赔。
远离各类虚拟货币平台与挖矿项目,平台随时可能关停跑路,发现异常应立即止损,切勿心存侥幸。


近年来,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活动频发,部分群众因轻信“高收益”宣传而盲目进行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明确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姚某与陶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陶某向姚某提及比特币投资具有“高收益”。同年9月1日,姚某向陶某转账22800元,委托其购买“矿机”并注册账户,用于挖取MTP虚拟货币。
此后,姚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投资进展,陶某曾回复“投资有风险,以回本为主”。2021年10月,姚某发现无法登录“挖矿”平台,得知该平台将于11月停止运营,投资款面临损失。多次催讨无果后,姚某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返还投资款22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陶某辩称,自己仅协助注册账户,并未承诺收益或保本,账户由姚某自主操作,损失是平台关闭所致,与自己无关。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转账委托陶某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然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偿性,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因此,姚某与陶某就虚拟货币“挖矿”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调整与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需由姚某自行承担。
基于上述认定,长乐区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自行负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虚拟货币交易、挖矿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亏损风险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追回。
切勿轻信“高收益” 虚拟货币投资宣传,所谓保本、稳赚均为陷阱,极易血本无归。
不要委托他人代投、代购虚拟货币或矿机,即便为熟人,相关委托关系无效,无法追责索赔。
远离各类虚拟货币平台与挖矿项目,平台随时可能关停跑路,发现异常应立即止损,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郑州市郑东新区调解协会微信公众号
反传防骗,我们一路同行!
